主題:真正溯及既往
1.真正溯及既往:法規變更或生效前,事實或法律關係業已終結。此時是否溯及既往,須視其規範內容性質而定: (1)原則: a.倘屬授益性或非負擔性之法規,因對人民有利,得溯及既往適用。 b.屬對人民不利的負擔性法規,則不得溯及既往。 (2)例外:對人民不利的負擔性法規例外可以溯及既往,其理由如下: a.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政策或社會需要,得在法律中明定之。 b.法規適用之利害關係人,對未來溯及規範有預見可能性。 c.法規原先呈現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狀態,未來透過溯及效力 ,法律能消除缺失者。 d.溯及性法律僅造成當事人輕微損害時,當事人之信賴保護必須犧牲 者。 e.基於維護大眾利益之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信賴利益應被犧牲者。
關鍵字:
例外、
信賴利益、
原則、
基於維護大眾利益、
社會需要、
立法政策、
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