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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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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修正日期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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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教育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