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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鐵路法(概要)
第六十七條 30萬~150萬之罰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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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六十七條 30萬~150萬之罰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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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運價雜費公告實施)【相關罰則】§67 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 第六十七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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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30萬
、
雜費
、
150萬
、
公告
、
六十七條
、
實施
、
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
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
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
、
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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