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3126號 案由摘要: 因貪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687-692 頁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 92.02.06 ) 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中所定「因而獲得利益者」,係將原定之舉動犯(不以得利為構成要件) ,改為結果犯,並無未遂犯之處罰,而異於修正前之條文。至其中所加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而言,則與修正前實務見解所認圖利犯行本具違法性之成立要件並無不同。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12284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JcPXGcBYVc0J:pic.518.com.tw/file/1/204/493710/1296183493960535774.doc+&hl=zh-TW&pid=bl&srcid=ADGEEShewhuXz3gTI39LeygpPvSJAWFToBkf4TlkEqTe0a09WHqSk0zDlSRi3IeKYXZIoWD4e08k6Qe_clmndda9pwem0DrXn-2s2bFItRuURfXg413ZloJLYZe34Fzxi0_VTGjGwBzR&sig=AHIEtbR3VGrsCgR1znK_ic0gbnwtuTQ3yg
關鍵字:
直接故意、
不法利益、
主觀、
圖利罪、
明知、
無未遂、
結果犯、
貪污治罪條例、
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