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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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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3126號   案由摘要:   因貪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687-692 頁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 92.02.06 )    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中所定「因而獲得利益者」,係將原定之舉動犯(不以得利為構成要件) ,改為結果犯,並無未遂犯之處罰,而異於修正前之條文。至其中所加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而言,則與修正前實務見解所認圖利犯行本具違法性之成立要件並無不同。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12284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JcPXGcBYVc0J:pic.518.com.tw/file/1/204/493710/1296183493960535774.doc+&hl=zh-TW&pid=bl&srcid=ADGEEShewhuXz3gTI39LeygpPvSJAWFToBkf4TlkEqTe0a09WHqSk0zDlSRi3IeKYXZIoWD4e08k6Qe_clmndda9pwem0DrXn-2s2bFItRuURfXg413ZloJLYZe34Fzxi0_VTGjGwBzR&sig=AHIEtbR3VGrsCgR1znK_ic0gbnwtuTQ3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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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直接故意不法利益主觀圖利罪明知無未遂結果犯貪污治罪條例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