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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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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統中華法系的描述,以下何者錯誤? (A)以倫理、義務為本位 ~正確。 (B)有相當發達的民商法典 ~錯誤。 (C)採身分差等立法原則 ~正確。 (D)曾經被東亞諸國所繼受 ~正確。 ~解析 : (A)以倫理、義務為本位 ~正確。 (B)有相當發達的民商法典 ~錯誤。 (C)採身分差等立法原則 ~正確。 ANS : 「中華法系」的「弊端」: 一、「倫理」重於「法律」→ (「男尊女卑」、「父系主義」> 此即是「身分差」之說明)。 二、「家庭本位」→ (不重視「近世法學」之「個人主義」) 三、獨尊「儒家思想」 → (「儒家」認為「法律」僅為「道德」之「輔助工具」) 。 四、以「義務」為「本位」→ ( 未能與「權利」並重 ) 。 五、「刑法」的畸「重」;「民事」則形「簡略」 → (「法」與「刑」相當,雖有「民事」的規定,僅為「刑事」的「附庸」) 。 (D)曾經被東亞諸國所繼受 ~正確。 ANS : 「儒家文化圈」或「漢字文化圈」內的國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 在「歷史上」都受到「儒家文化」和「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這些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在「朝鮮」,當時 的《高麗律》、《經國大典》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 又比如「日本」的《大寶律令》、《養老律》、《服忌令》等;「越南」的《刑書》、《國朝通制》、《鴻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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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華法系倫理、義務為本位傳統中華法系的描述採身分差等立法原則曾經被東亞諸國所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