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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歷史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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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歷史法學派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可以說明法律無法繼受的原因~錯誤。 → 顧名思義,《歷史法學》: 應該就是認為法學是類似歷史一樣的累積傳承下來的!既然如此,就應該是《可以繼受》才對 ! ( 不就剛好跟《歷史》傳承的意義相反? ) (B)主張法律之進化係人的理性創造~正確。 (C)認為法律只能自然成長,不可人為制定~正確。 (D)強調法律乃由民族的法律確信而生~正確。 ~解析 : 依據管歐老師《法學緒論》書上所寫到的 「歷史法學派」之 「特徵」: 一、認為 「法律」有適應 「民族」的 「時代性」,而無 「學理上」的 「固定性」,因之其 「研究方法」偏重於 「歸納法」。 二、注重於 「一國」的 「民族意識」,即強調 「法律」乃由 「民族」的 「法律確信」而生。 三、視 「習慣法」的價值,超過 「成文法」,即認為 「法律只能自然成長」,不能 「人為制定」。 四、認為 「法律」是 「歷史上」的 「附屬品」,即主張 「法律」之 「進化」是 「人的理性創造」。 *總之,「歷史法學派」主張「法律」原是由「習慣法」孕育發展而成,「立法」只是為解決其疑義補充其缺陷的「二次產物」。因此,「法律」與「語言習俗」相同,都是「歷史上必然產物」,都是「自發成長之物」而非「造作之物」。  [ 資料來源 : MyChat 數位男女 法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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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二次產物歷史上必然產物歷史法學派立法習慣法自發成長之物語言習俗造作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