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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原住民族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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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11 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其性向、專長,輔導其適性發展。 前項所需輔導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族教育;其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設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進行民族教育及一般課業輔導。 前項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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