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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訂立債務承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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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解析 :依據《民法》- 第 300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 301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 302 條 (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催告)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 需要「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力」;如果債權人「拒絕承認」則「得撤銷」,這很明顯的是「效力未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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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務人第三人催告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得撤銷承擔人效力未定視為拒絕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