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訂立債務承擔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解析 :依據《民法》- 第 300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 301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 302 條 (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催告)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 需要「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力」;如果債權人「拒絕承認」則「得撤銷」,這很明顯的是「效力未定」喔!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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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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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得撤銷、
承擔人、
效力未定、
視為拒絕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