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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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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zh-tw/%E7%BD%AA%E5%88%91%E6%B3%95%E5%AE%9A%E4%B8%BB%E7%BE%A9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1]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具體呈現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旨。部分海洋法系國家如美國等亦有類似規定。   四大派生原則   1.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立法技術,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可司法性,倘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例如:以「行為不檢」、「奇裝異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即有違明確性原則,自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2.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其目的在於貫徹法治主義,保障人權,避免因法律溯及既往而致人民行為失所準據,此強調法律變更不溯及過去發生之犯行,以確保法之安定性。   3. 禁止類推適用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4. 禁止習慣法   此係強調在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以何種刑罰須行為時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之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而排斥不成文法的習慣法。所謂習慣法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反覆慣行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習慣法雖與成文法同係來自社會之法確信,但未經立法程序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刑法因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至深且鉅,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一切罪與刑之宣判,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   修正   前述四種原則,因時代演進而修正內涵   1. 刑法之效力非絕對不能溯及既往   刑法之效力在一定條件下,非絕對不得溯及既往。如刑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苟不得溯及既往,實不能達保障人權之目的也。   2. 刑法非絕對不許適用類推解釋之原則   自教育刑主義之刑事政策立場而論,如有利於被告時之法律解釋原理,則非無無用類推解釋之餘地。   3. 習慣法於有利於行為人時可予考慮   現今刑法學說之趨勢,以為習慣法僅是「不得作為刑罰權發動之原因」爾,因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每繫於行為地之習慣〔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49條第一項之「遺棄屍體罪」。〕因此,習慣法在認定犯罪事實及解釋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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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四大派生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習慣法禁止類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不定期刑制之採行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罪責明確性習慣法於有利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