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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 際 新 式 躲 避 球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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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    *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5.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髮、髮帶、頭巾‥‥),擊中有效。   6.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7.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8.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9.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明顯故意觸球出局‥.等不當之行為。   10.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頂上托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採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   11.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2.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3.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4.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5.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如有以上情事。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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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傳接球國 際 新 式 躲 避 球國 際 新 式 躲 避 球 規 則技術犯規擊中有效擲球救球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觸球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