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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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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之一(分割共有物或定經界等訴訟費用之負擔)*立法理由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第七十七條之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立法理由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立法理由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十七條之十四(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立法理由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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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千元三千元共有物分割、經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