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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別權力關係(公務人員之救濟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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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為本人見解,純粹做個學問而已,請參考一下就好。   理由如下: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早期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後經大法官逐一見解,現修正為"公法上職務關係"。 因此對於此關係修正,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草案立法理由,"由於公務人員受國家機關之處分就與人民所受之 行政處分,性質有所不同,為建構公務人員完整救濟體系,乃參照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公布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及 後續公布之行政程序法,與大法官會議最近對公務人員保障有關解釋作通盤檢討,提出此一修正草案。"註1 由此足見立法者,有意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複審取代訴願程序。   概觀訴願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雖皆規定為"行政處分",惟兩者之間並不相同。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行政處分,依大法官解釋298號意旨,僅為 公法上財產權之處分 及 足以改變身分或有重大影響之處分。 而訴願法之行政處分,屬廣義的行政處分,性質上迥然有別。   由於以前公務人員欠缺訴願管道,故亦有學者採行複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唯拙見認為,現今對公務人員救濟方面,已非昔往。 再者,法制已足見構築妥善,因此不宜再稱為"相當"於訴願較為妥當。   註1: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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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法上職務關係公法上財產權之處分特別權力關係行政處分複審取代訴願程序足以改變身分或有重大影響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