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居家式托育服務需具備資格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01130已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   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保母居家式托育居家式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