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居家式托育服務需具備資格
1001130已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 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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