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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上之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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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譬如說:有三個竊賊分別是小風、小火跟小海三人,他們是出生入死的好朋友,但是最近大家都手頭緊,三人協議好至某電腦公司偷竊財物之計畫。三人協議說,小風手腳笨拙,但家中偷竊工具多,像是破壞剪、萬能鑰匙跟犯罪運輸使用之汽車,就由小風負責出工具;而小火負責規劃路線以及當天現場把風和注意警監之工作;而小海手腳俐落就由他進行破壞門鎖跟收刮財物之動作。 2. 參照30年上字1781號判例「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另25年上字2253號又云:「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3. 小風只有出物資供另兩人使用,自己並未下場偷竊,舉20年上字137號判例:「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 4. 從犯的情況,小風若有參與討論此犯罪計畫: (1) 但他只提供場地讓三人一起討論,以防止他人知悉此事。 (2) 提供很好的方法意見供小火小海使用。 (3) 討論後只提供金錢上之資助費用供另兩人去添購犯罪所需道具。 5. 而討論後小風即未在參與竊盜行為的實施或是聯絡,可是因小風參與討論時這些行為都對於小火跟小海的竊盜行為有所助益,不論最後小風是否因此分配到贓款,也都將構成竊盜罪之從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新修正過後,從犯將更名為幫助犯」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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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觀之犯意共同正犯從犯事前幫助偷竊共同實施分擔實施參與犯罪客觀之犯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