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申訴
參考一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章 管轄 第 9 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第 10 條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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