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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會-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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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Q.下列何一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A) 解任公司董事 → 屬於「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B) 變更章程 → 屬於「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C) 公司解散 → 屬於「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D) 變更簽證會計師 → 得於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解析 : *「董事」與「監察人」都是由「股東會」選任的。 *「選任」 →「普通決議」;「解任」 →「特別決議」。 ※「董監事」之「選任」規定於公司法192條192-1條;「解任」則規定在第199條。 ~詳解 :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有 : 一、公司決議「轉投資總額」不受「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之「限制」。 二、公司「營業政策」或公司「財產」之「重大變更」。 三、「董監事」之「解任」。 四、「許可董事」為「競業行為」。 五、將應分派「股息」及分派「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 六、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種類之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 七、「變更章程」。 八、「公司」之「解散」。 九、「公司」之「合併」。 十、「公司」之「分割」。 十一、「有價證券」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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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別決議股東會臨時動議董事解任解散變更章程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