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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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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8 條第三項處罰重傷罪的未遂犯。而未遂犯的解釋,必須根據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規定。請問這裡運用何種解釋方法? (A)類推適用 (B)限縮解釋 (C)體系解釋 (D)擬制 ~解析 : ⊙刑法第278條 ( 重傷罪 ): 一、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5條 ( 未遂犯 )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體系解釋」:參考「整個法律結構」做出「解釋」,亦即「法條」和「法條」之間的「前後關聯性」,儘可能使「法律」成為一個「完整」、「不矛盾」的「結構」。 ※結論:刑法第278條第三項處罰重傷罪的未遂犯。而未遂犯的解釋,必須根據刑法第25條未遂犯的規定。乃依據「法條」(刑法第278條第三項) 和「法條」 (刑法第25條第一項) 之間有「前後關聯性」,此即「體系解釋」。故選(C)。 [資料: 法學大意(1)|國考討論區 - MYSUPER 達人村-達則兼善天下 - Powered by phpwi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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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法前後關聯性擬制重傷罪限縮解釋類推適用體系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