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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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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人單獨 完成犯罪而由2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 有2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 「聚合犯」與「對向犯」: 1.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 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 ,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 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2. 而「對向犯」則係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 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 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 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2個以 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81台非233 例)。 ※資料來源:選取自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119.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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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二人以上任意共犯共犯實施對向犯必要共犯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聚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