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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退撫新、舊制任職年資之退休金及補償金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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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在第30條 名  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公務人員退休法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 30 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者,其 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 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 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 至滿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 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 退撫基金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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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務人員退休法十五年補償金補償金給付方式退撫新、舊制任職年資退撫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