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退撫基金之共同提撥制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14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 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 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 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 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 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 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 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 (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 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共同提撥制共同撥繳費用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