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程序法 - 調查事實及證據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行政程序法 - 調查事實及證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 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 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 38 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A)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B) 第 41 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 42 條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C)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實施勘驗
、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 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 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
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經驗法則
、
職權調查
、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