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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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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    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   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 生。 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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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