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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汽車運輸業的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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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公路法第46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其處理方式有以下幾項: 限令定期改善。 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廢止」其汽車運輸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公路法第47條)   管理 一、公路法的規定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第41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第66條) 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規定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時,應敘明原因,並將預計恢復通車日期公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及當地政府備查。恢復通車時,亦同。(第17條) 原營運路線因故暫時不能通行時,得借道行駛,其期限由該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第36條第4款)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該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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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限令定期改善「廢止」其汽車運輸營業執照一家經營一年不得發售區間票交通部停止部分營業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增減資產宣告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