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罰
(B)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罰!(反面解釋,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C)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該解釋所採取之「推定過失責任」,雖將無過失之舉證責任移轉予行為人,然查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應由國家負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方為保障人權之進步立法,故本法第七條將行政罰之責任要件明文規定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應係屬對人民較為有利之立法。至於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所採取之「推定過失責任」,應係屬證據法則之認定過程而屬經驗法則之運用,故該解釋本質上仍認為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關鍵字:
行政罰、
行政法、
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