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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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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得依相關法令設學校體育委 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成 之,校長為主任委員,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 第 10 條   各校體育課之編班與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得 採另行編班 (組) 方式,每班 (組) 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 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三、各班 (組) 每週之體育課以隔日編排為原則。 第 14 條   各校之體育活動,除依有關規定實施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中、小學每週應至少實施晨間或課間健身運動三次。 二、中、小學之課外運動可列入彈性課程,必要時得與綜合 (社團) 活動 配合實施。 三、各校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做為推展課外運動之基礎單位,並提 供學生參與課外運動之機會。 四、各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並酌辦 體育表演會,設有游泳池者,應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 五、各校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假期,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充分提供學生參 與休閒運動之機會。 前項措施應由各校體育主管單位與相關單位共同策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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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學校體育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課間健身運動輔導及推動事宜體育實施計畫體育特殊教育班體育表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