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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活動室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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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施標準     第十一條 活動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名幼兒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該面積不包括走廊、樓梯、儲藏室、廚房或備餐室、盥洗室(含廁所)、辦公室、保健室、及教保準備室等非幼兒主要活動空間之面積。   二、每間活動室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幼兒人數    活動室面積(平方公尺)        1-10名  A≧30      11-30名  A≧30+2x(N-10)x0.75      其中A:每間活動室面積 N:幼兒人數           以上為960309修正,現今應該為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第 10 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平方英尺」通常寫作「平方呎」。1平方公尺=10.7639104平方英尺。用2.5平方公尺×10.7639104=26.909776 平方呎   B--每人30 平方呎以下à27平方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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