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釋字第 228 號
釋字第 228 號 民國 77年6月17日 國賠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負國賠責任之規定違憲?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關鍵字:
國賠法、
228、
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參與審判、
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
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追訴職務公務員負國賠責任之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