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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債編給付之義務之情形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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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給付義務係指因特定事由發生,當事人無法完整履行原給付義務,為重新調整當事人之法益(利益)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義務,及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除給付義務外,尚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的修繕(協力義務);僱主應為受僱人加入勞工保險(照顧義務)。附隨義務的功能有二: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2、保護他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保護功能)。 (三)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夠滿足之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債務人履行。一般而言,從給付義務發生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1.法律上明文規定,如民法296條的告知義務(讓與人須傳達必要的文件和資訊給受讓人)、民法540條的報告義務(受任人有報告委任人的義務)、民法541條的計算義務(受任人須將處理委任事務收取之金錢、物品和孳息移轉給委任人)。 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雇用人和受僱人約定受僱人不得在外兼業等。 3.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如不動產買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名馬的血統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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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告知義務報告義務履行從給付義務給付給付義務義務計算義務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