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債編給付之義務之情形和規定
(一)次給付義務係指因特定事由發生,當事人無法完整履行原給付義務,為重新調整當事人之法益(利益)而產生的給付義務,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義務,及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除給付義務外,尚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的修繕(協力義務);僱主應為受僱人加入勞工保險(照顧義務)。附隨義務的功能有二: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2、保護他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保護功能)。 (三)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夠滿足之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債務人履行。一般而言,從給付義務發生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1.法律上明文規定,如民法296條的告知義務(讓與人須傳達必要的文件和資訊給受讓人)、民法540條的報告義務(受任人有報告委任人的義務)、民法541條的計算義務(受任人須將處理委任事務收取之金錢、物品和孳息移轉給委任人)。 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雇用人和受僱人約定受僱人不得在外兼業等。 3.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如不動產買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名馬的血統證明書等。
關鍵字:
告知義務、
報告義務、
履行、
從給付義務、
給付、
給付義務、
義務、
計算義務、
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