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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號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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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28 條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   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   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   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   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   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   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   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   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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