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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權代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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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未經代理人允許,仍有效取得甲授與之代理權。但乙之父母不同意乙受僱於甲是否影響乙已代理甲出售產品給顧客之效力,則有爭議,宜認為乙已代理甲出售產品之效力不受影響,較能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意旨並兼顧交易安全: 1. 按代理權之授與,僅在賦予代理人以一種資格或地位,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為而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生利或不利之問題,屬於所謂「法律上中性行為」或稱為「無損益法律行為」,雖非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所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但在解釋上,仍應認為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故向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權之授與者,於其通知達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即生效力(參閱民法第九六條)。本題,甲僱佣乙,並授與代理權,乙之父母不為同意時,僱佣契約雖不生效力,但代理權授與行為本身仍屬有效。 2. 乙之父母不同意乙受僱於甲,是否影響乙已代理甲出售產品給顧客之效力?此涉及代理權之授與行為本身是否因基礎行為(委任或僱佣)無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易言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究為有因行為,抑為無因行為,此為民法上重大爭論問題: I. 無因說: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不因基本的法律關係而受影響。故本題甲、乙之僱佣契約,雖因乙之父母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但乙所取得之代理權仍不受影響,蓋民法第一○四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肯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他人之代理人。 II. 有因說:認為代理權之授與與基本的法律關係不可分離,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則本題甲、乙間僱佣契約因乙之父母不同意不生效力,甲授與乙之代理權亦隨之消滅,乙以甲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因欠缺代理權,應成立無權代理。 III. 學者王澤鑑先生認為:除授權人有使授權行為應與基本法律關係同其命運之意思外,原則上似應採無因說,理由在於: i. 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僅限於「基本法律關係消滅」之情形,例如受僱人之代理權,於僱佣期間屆滿或終止時隨之消滅,理所當然,但在基本的法律關係不生效力(如本題甲、乙間僱佣因乙之父母不同意而不生效力)時,代理權隨之消滅,似無必要。 ii. 使代理人免於負無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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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上中性行為無因說無損益法律行為有因說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民法第一一○條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王澤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