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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情緒障礙鑑定於AD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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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疑似ADHD還要符合下列兩項才能鑑定確為情緒行為障礙:學校之外任一情境適應困難;一般教育提供之介入難有成效。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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