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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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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起訴模式   一、法定原則如下:   (一)意義:若有符合法律之規定的時後,檢察官就應該予以起訴之原則。 1、起訴法定原則:刑訴法第251條~ 足認有犯嫌,即跨越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時,即應起訴。 2、不起訴法定原則:刑訴法第252條 有該事由時,即應絕對不起訴處分。 3、偵查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即應開始偵查。   (二)基礎:憲法平等原則之化身。   (三)目的: 1、防範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 2、避免上級行政首長上下其手。     二、便宜原則:   (一)意義:基於訴訟經濟、刑事追訴之目的性及有效性等之考量,而賦予檢察官某種程度之權限,使其對於某些具備起訴要件之刑案,依職權權衡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二)類型: 1、起訴便宜原則: (1)微罪不舉:刑訴法第253條 (2)執行刑無實益:刑訴法第254條 2、緩起訴處分: 刑訴法第253條之1、之2、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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