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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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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B)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解析 : (A) 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我國「私法上」之「請求權」是採「抗辯權說」→ 即「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可拒絕給付」,故「該請求權仍存在」,也就是說「該請求權並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給付」,「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喔 ! 但是,「公法上」之「請求權」是採「請求權消滅說」→ 即「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故「5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B)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 時效之不中斷 )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 時效之重行起算 )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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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抗辯權說行政處分廢止撤銷時效視為不中斷溯及既往失效5年公法上請求權請求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