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關於試題:15. 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交通部 (B)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 (D)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定之 儲匯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關鍵字:
公司債、
投資公債、
轉存中央銀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郵、
金融同業拆款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