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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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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5. 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交通部 (B)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 (D)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定之     儲匯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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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司債投資公債轉存中央銀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金融同業拆款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