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薪資所得
1.凡軍、公、警、教、公司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之所得,包括歲費、津貼、工資、紅利、獎金、俸給、各種補助費。 2.不記入: (1)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2)依§4規定免稅項目,如,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由外國機構支付薪資。 (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撥之退休金或年..
關鍵字:
6%、
免稅項目、
勞工退休金條例、
差旅費、
歲費、
自願提撥之退休金、
薪資及提供勞務之所得、
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