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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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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軍、公、警、教、公司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之所得,包括歲費、津貼、工資、紅利、獎金、俸給、各種補助費。 2.不記入: (1)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2)依§4規定免稅項目,如,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由外國機構支付薪資。 (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撥之退休金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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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6%免稅項目勞工退休金條例差旅費歲費自願提撥之退休金薪資及提供勞務之所得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