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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租稅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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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人主義: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note:國外分支機構在國外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過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屬地主義: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就中華民國有來源所得者,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note: (1)申報課稅--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2)就源扣繳--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特殊規定: 1.台灣地區營利事業在大陸地區有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note:其在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准予扣繳,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所增繳的稅額。 2.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有所得者,應就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note: (1)申報課稅--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 (2)就源扣繳--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3.台灣地區營利事業在港澳地區有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 note:在港澳已繳之所得稅,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4.港澳地區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有所得者,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n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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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屬人主義屬地主義租稅客體國外所得就源扣繳營業代理人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