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際運輸等事業
總機構在中國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下列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分之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特定比例計算營業所得額: 1.經營國際運輸:10% 2.承包營建工程:15% 3.提供技術服務:15% 4.出租機器設備:15% *不適用所§39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繳納方式: (1)有分支機構:結算申報 (2)只有營業代理人:由營業營業代理人按所得額之20%就源扣繳 (3)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由給付人於給付時..
關鍵字:
國際運輸、
營業收入、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