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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收入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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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 (1)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 (2)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逾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2.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之存貨、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 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為準。 3.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 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傭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4.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價作為銷售額者: 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5.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價作為其銷售額: 辦理當其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傭金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調節欄項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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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營業收入調節委託代銷清算所得申報自用或無償移轉解散或廢止營業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