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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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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相關事項管理辦法之訂定)【相關罰則】§26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1. 新增業務之許可 2、財務報表之揭露 3、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 4、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5.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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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郵資已付一百件以上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二十件以上指定之郵局新聞紙欠資郵件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