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郵資已付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四節 郵資已付戳記 ▲回網頁頂端 郵局得使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依規定交付資費後,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不受上述交寄件數之限制。 寄件人每次交寄之函件在一百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與管轄責任中心局簽訂「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交寄大宗郵件合約書」及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前項自印「郵資已付」戳記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當場交付郵資,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規定處理。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郵資。 前項預存金數額,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註銷登記郵資付清時退還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一個月逐月結算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郵資已付一次交寄郵資已付戳記一百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寄件人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