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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產稅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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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觀點--部分均衡分析 將財產稅是為"特種稅"(excise tax)或"貨物稅",認為對房屋課稅,即使資產價格上升,轉嫁幅度是供需彈性而定。 (一)對土地課稅 由於土地的供給彈性為0,對土地課稅時,租稅無法前轉,稅負由地主負擔,因此高所得者往往擁有較多的土地,須負擔較高的稅負,故土地稅為"累進稅"。 (二)對房屋課稅 由於建物的供給是有彈性的,所對房屋課稅,稅負會全部轉嫁或部分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而使房屋價格上漲。低所得者,對房屋的消費在所有預算所佔比例甚高;而高所得家庭對房屋的消費比例則偏低,故房屋稅具有"累退性"。 二、新觀點--一般均衡分析 對地方政府所課徵的財產稅視為"一般財富稅"、"利潤稅"或"資本稅",認為財產稅是使用資本財的成本之一,但並非所有資本都課稅,故投資者會將需要課稅的資本移往其他免稅部門,亦即課徵財產稅的資本財比例未被課稅的資本財取代。稅負由資本擁有者負擔,為累進稅。 三、使用者付費 將財產視為取得公共服務的成本代價,而每個人可透過交付財產稅來換取他們要的公共服務水準。因此,財產稅為公共服務的使用費,不會產生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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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累進稅EB不會產生EB公共服務的使用費前轉彈性消費者負擔財產稅貨物稅資本擁有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