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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訴-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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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自訴案件之犯罪事實一部可自訴,他部不可自訴而為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罪,試問該自訴案件: (A)全部可自訴 (B)選項皆非 (C)全部不可自訴 (D)前者可自訴後者應公訴 §4,319,321,334, 第4 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第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321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不得提起自訴。 第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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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應委任律師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