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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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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要約: 要約係以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而屬構成契約之意思表示之一。 要件: 1.由特定人為之--要約之表意人必須是特定人,否則無法訂立特定人間之債權契約。 2.須向相對人為之--要約應有其相對人,但相對人於承諾時不一定須為不特定之相對人,即成為特定之相對人。 3.須足以決定契約之內容--要約之表示必須達到一定確定之程度,使得相對人在承諾之後期契約即得成立。 效力: 1.對於相對人之效力--收受要約之相對人,取得可以承諾的地位。但相對人並不受其拘束,且接受要約之人縱不為承諾,對於要約人亦無通知義務。又要約人在又約之外,更寄送現品,或逕以寄送現品為要約者,相對人亦不負有受領、保管、送回之義務。 2.對於要約人的效力-- (1)拘束力--要約達到相對人之後,要約人即應受其拘束;不但不能任意撤回,並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任意撤銷、擴張、限制、變更之。惟如其已先聲明不受拘束,或情形、事務之性質可以認為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2)存續期間--要約對於要約人應有一定之存續期限,逾此期限,即失要約之拘束力。茲分為: A.定有承諾期限之要約:非為期限內為承諾意思表示者,要約即失其拘束意力。 B.未定有承諾期限者之要約:如是對話要約,不立時承諾,即失要約拘束力;非對話要約,則依通常之情形可以期待承諾到達的時間內相對人不承諾者,其要約失其效力。 要約消滅時: 1.要約被拒絕:即失其效力。 2.承諾期間已過: (1)定有承諾期限:非於期限內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2)未定有承諾期限:對話要約,非立時承諾者,即失其拘束力;非對話之要約,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時間內相對人不為承諾者,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3.要約撤回:對話要約,須於相對人了解前撤回。非對話之要約,撤回之通知,必須與要約同時到達或先於到達,始生撤銷效力。  4.承諾:要約經承諾後,契約即成立,要約不復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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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要約要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