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司法事務官
﹝一﹞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第01巷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兩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二﹞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弟0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三﹞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02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 書。 ﹝四﹞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關鍵字:
保全程序、
督促程序、
調解程序、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
其他法律、
司法事務官、
強制執行事件、
拘提、管收以外、
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