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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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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見某乙懷抱可愛小狗一隻,表示願意以三萬元購買,乙點頭同意,甲立即付清款項,言明一小時後返還取狗。不料,一小時候甲返回,卻出現某丙主張狗為其所有,僅暫寄乙處,乙赧然默認,丙斷然拒絕此一交易。甲仍請求交付該狗,試問有無理由? 甲請求交付該狗為無理由: 1.乙係出賣他人之物--買賣關係中出賣人未必對於買賣標的有所有權,然並不妨礙買賣契約之效力,甲與乙的買賣契約為有效。 2.乙給付不能--乙就該小狗僅係受寄人,故對丙所有物並無處分權,若丙於甲乙訂約後仍拒絕同意乙處分該物時,就乙而言即陷於給付不能,且因乙本就知道丙為小狗之所有人,仍故意與甲定約,故對此一給付不能事項之發生有過失,毫無疑問;故乙陷於「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之自始主觀不能,乃給付不能之態樣。 3.債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之1);亦即,債務人之義務於其有歸責事由時並不消滅,但原定之給付已因主觀不能而無法實現,債權人甲即不能請求交付原物;而僅能請求損害賠償。故甲若仍請求交付該物(小狗)為無理由。 4.甲不能善意取得該狗之所有權--「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48條第1項);本題甲根本尚未受交付,故其與乙訂立買賣契約雖屬善意,但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5.權力瑕疵擔保不成立--瑕疵擔保問題,均在於標的物的交付後才會發生;本題甲尚未取得小狗的占有,故無主張瑕疵擔保之餘地。 簡單總整理: 1.因為買賣無須出賣人有賣出標的物之所有權,故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效。 2.因為甲尚未取的小狗的占有、乙尚未移轉小狗予甲,故甲無法主張善意取得(§948)及權力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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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交付占有善意取得瑕疵擔保瑕疵擔保問題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