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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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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為解決民事紛爭時,依民法第一條規定,適用裁判規範的順序--法律、習慣、法理。 2.民法第三條--第一項: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第二項:如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第三項:如以指紋、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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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必須親自簽名
、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
民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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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條
、
經二人簽名證明
、
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
裁判規範
、
解決民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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