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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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為解決民事紛爭時,依民法第一條規定,適用裁判規範的順序--法律、習慣、法理。 2.民法第三條--第一項: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第二項:如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第三項:如以指紋、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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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必須親自簽名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民法第一條民法第三條經二人簽名證明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裁判規範解決民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