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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法人依法設立登記後始取得其權利能力;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力、負擔義務,但專屬於自然人者不在此限。 2.法人之立法主義--社團法人原則上採準則主義,財團法人原則上採許可主義。 3.監護宣告--聲請宣告應向法院為之;宣告原因為消滅前,不得撤銷之;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管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宣告。 4.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5.僅單純傳達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者使者。當使者傳達不實時,表意人得依民法§88撤銷之。 6.代理權//意定代理權的授予為一單獨行為,不以相對人承諾為必要。 7.民法§91旨在維護交易安全(對表意人採無過失責任),僅當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基於誠信原則,不宜再加保護,表意人始得免責。 8.基於法律規定而生效力之行為,稱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情感表示)。 9.代理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人逾越授權範圍者,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故為效力未定)。 10.§169:「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 11.§88:「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者為限。」→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以無過失者為限。 12.因權利之行使行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行成權。 13.若甲將A車誤以為B車,而贈與乙。若甲無過失,則甲得撤銷其贈與契約(§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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